(2015)敦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辛玉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辛玉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经营者张然,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董文娟,职员。被执行人辛玉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被执行人辛玉晶(2015)敦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玉晶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自动履行给付案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辛玉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