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德中与张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汤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粮款本金6800元、利息1581元,合计8381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50%,余款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忱审 判 员  林杉代理审判员  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