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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行立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左香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立字第12号起诉人左香爱,女,汉族,1946年12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左香爱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左香爱诉称,1984年因新农村改造,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南花园30号的房屋及院子,被迎泽区郝庄乡委拆除,被拆除房屋面积共计194平方米,院子2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占多少,还多少”的要求,2010年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在松庄村南梁批地给起诉人左香爱建造了面积190多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共计877平方米,不足2亩的院子,房屋产权未办理合法手续。此外,房屋水电均由赵北峰村所接。现因赵北峰村拆迁,水电将断。起诉人因房屋问题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多次沟通,未彻底解决,故以太原市郝庄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庄镇人民政府为其建造约456平方米的院子;为其位于迎泽区松庄南梁新建房屋产权办理合法手续,并提供提供水、电。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左香爱所有的房屋于1984年新农村改造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诉讼已过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左香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萍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何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