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1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无业,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毕某,男,汉族,淮南矿务局97处退休工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