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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九和农机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九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沛村。法定代表人吴祥云,该合作社社长。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8日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了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7月29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雪珍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