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有才与王李民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王有才,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民,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有才与被告王李民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有才负担。审判员 闫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