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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海芳与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芳,陈钊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方海芳,农民。被告:陈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芳诉被告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方海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