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邓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40号申请人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利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邓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利平的银行存款30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新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