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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秀清与赵晨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罗秀清。委托代理人:曾镜彪,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晨。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宁市关照家政服务部,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经营者:唐兰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清与被告赵晨、第三人南宁市关照家政服务部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秀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清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秀清负担。审判长凌伟东人民陪审员张惠人民陪审员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