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新明、董新建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新明,董新建,刘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法定代表人余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新明。被执行人董新建。被执行人刘冬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新明、董新建、刘冬秀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利息870,000.00元,共计3,370,000.00元(之后罚息以借款本息3,37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为准,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新明、董新建、刘冬秀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