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68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