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68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