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丽芳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78号罪犯刘丽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病犯专管区服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丽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刘丽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丽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丽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丽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