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玉华与被执行人董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华,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华,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董林,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玉华与被执行人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董林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丁玉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