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98号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乾荣,总经理。被告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652号。法定代表人李照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赵智宏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