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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父亲),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胡某某(系原告母亲),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230元,剩余部分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2265元,法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