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路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200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玲,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