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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六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六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83-2号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董事长。被告: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宗明,总经理。被告: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六郎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负责人:姜光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及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六郎分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及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六郎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