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米福春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米福春,农民。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米福春的起诉状。米福春起诉称,1991年间,龙门镇政府将闸口街拓宽扩建需扩大东门,拆除了其在东门一侧的房屋,当时没有补偿处理好。1993年10月龙门镇政府才作出如何补偿的意见,但直至现在龙门镇政府并没有任何的补偿,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龙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起诉人土地666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如米福春诉称的整个事实,本案应为房屋征收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米福春的起诉,本院���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德辉审判员 张祚福审判员 陆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