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如娟与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娟,朱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670号原告:朱如娟。委托代理人:唐力、赵星星,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娟诉被告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如娟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