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如娟与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娟,朱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670号原告:朱如娟。委托代理人:唐力、赵星星,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娟诉被告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如娟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