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审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绍涛、阳小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绍涛,阳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执审字第213号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蕉城区赤溪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绍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阳小群,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以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3089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4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送达了宁区计生催通赤溪(2015)第0091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赤溪(2015)第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赤溪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0892元;三、被执行人孙绍涛、阳小群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丽丹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