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永文与周杨,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文,周杨,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段永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周杨,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姚玲,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段永文诉被告周杨、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包园园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永文、被告周杨、姚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借款5万元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被告周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段永文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经双方当庭确认,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金额为45000元。此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姚玲于2010年6月22日与周杨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周杨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现经原告催收,被告周杨未能偿还上述款项。故本院对原告归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姚玲是否应当对被告周杨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周杨向原告段永文借款时,与被告姚玲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姚玲对周杨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杨、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段永文借款45000元。二、驳回段永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段永文负担52.5元,由周杨、姚玲负担472.5元(此款段永文已预缴,周杨、姚玲负担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段永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