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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百家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绵阳市百家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华,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百家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百家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绵阳市百家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焰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