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庞国平与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平,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庞国平,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毅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仕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国平与被告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国平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国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王维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