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6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天,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21日对本案延期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赤检公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本院依法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其家楼下,以6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贩卖了约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周某。同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在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李某某的家中聊天,当周某准备离开时,看见李某某家中的茶几上放有3小包毒品冰毒及2小包4粒毒品麻果,周某便提出要求陈华景送些毒品给她,李某某同意后即送了2小包毒品冰毒及1小包2粒麻果给周某,周某收到毒品后就走了。到5日凌晨2时许,周某又打电话给李某某,说要购买毒品冰毒和毒品麻果,并商量好价钱2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果。后李某某在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其家楼下将1小包冰毒和2粒麻果交给周某,周某即交了300元给李某某,当双方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李某某身上查获300元,从周某身上查获李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冰毒1小包、麻果1小包2粒以及之前李某某送给周某的毒品冰毒2小包、麻果1小包2粒。案发后,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冰毒净重3.81克、毒品麻果净重为0.3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在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贩卖毒品给周某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李某某通过吸毒人员“春姐”的介绍,认识了吸毒人员周某。两人交换了联系电话后,李某某告诉周某其有购买毒品的门路。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周某联系李某某要求购买600元的毒品冰毒。李某某同意后在其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楼下,以6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贩卖了约5克冰毒给周某。同月4日23时许,李某某与周某在李某某的家中聊天,当周某准备离开时,看见李某某家中的茶几上放有3小包毒品冰毒及2小包4粒毒品麻果,周某便提出要求陈华景送些毒品给她,李某某同意后即送了2小包毒品冰毒及1小包2粒麻果给周某,周某收到毒品后就走了。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又打电话给李某某,说要购买250元的毒品冰毒和毒品麻果。后李某某在其家楼下将1小包冰毒和2粒麻果交给周某,周某即交了300元给李某某,当双方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李某某身上查获300元,从周某身上查获李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冰毒1小包、麻果1小包2粒以及之前李某某送给周某的毒品冰毒2小包、麻果1小包2粒。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周某身上缴获的的冰毒3小包及麻果2小包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冰毒净重3.81克、毒品麻果净重为0.3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鉴定完毕后,公安机关把3小包冰毒及2小包麻果混合封存入库,没有对李某某贩卖给周某的冰毒及麻果各1小包(麻果2粒)的具体数量进行称量。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本案。2、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3、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本案。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扣押了证人周某冰毒3小包、麻果2小包(4粒)。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证人周某是吸毒人员。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人员。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1998年6月4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0、说明。内容: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在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楼下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周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3小包及毒品麻果2小包(每包2粒,共4粒);其中冰毒2小包及麻果1小包(2粒)为李某某送给周某吸食;另1小包冰毒及麻果1小包(2粒)为李某某贩卖给周某的;公安机关对毒品进行鉴定时把李某某赠送及贩卖给周某的共冰毒3小包及麻果2小包合并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已把3小包冰毒及2小包麻果混合封存入库,所以李某某贩卖给周某的冰毒及麻果各1小包(麻果2粒)的具体数量无法称量。二、证人周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初,一个叫“春姐”的朋友带我到位于赤坎区百姓西村“景哥”家里玩,我就与“景哥”认识了。当时,我们交换了电话号码。“景哥”告诉我,他有买到毒品的门路,我若需要毒品可以找他。约在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22时许,我在街上碰到“春姐”,她要我帮忙买600元毒品冰毒。我就打电话给“景哥”,说是想买600元毒品。“景哥”接电话后,让我在他家楼下等。我到他家楼下后,“景哥”见到我,他说出去刚回来,他接过我的600元后,从身上拿出1包毒品冰毒给我。交易完后,我坐车到霞山找到“春姐”后将这些毒品交给她。11月4日22时许,“景哥”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他家玩。约23时许,我到了“景哥”的家。我们聊了一会后,我提出回去,在我起身时看见他家茶几上放有3小包毒品冰毒和4粒麻果,就问他是否可以买2个毒品给我。“景哥”拿了2包冰毒和2粒麻果给我,说是送给我的,不要我的钱。我拿了这些毒品,就回霞山了。在霞山,我碰到一个朋友,他想过两天带我和几个朋友到外面吸毒。我考虑到那时人多且我从“景哥”处拿的毒品不够,就打电话给“景哥”叫他将另外的1包毒品冰毒和2粒麻果卖给我。“景哥”同意并告诉我这些毒品需要250元,叫我到他楼下等。我到了“景哥”的楼下,将300元毒资交给“景哥”,“景哥”将1包毒品和2粒麻果给我。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我们抓获了。经辨认,“景哥”就是被告人李某某。三、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初,一个和我一样吸毒的叫“春姐”的人带这一名女子到我家玩。我和那个女交换了联系电话,并告诉她我有买到毒品的办法。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该名女子打电话给我,说要买600元毒品冰毒。我叫她到我住处的楼下等我。一会儿,我见到她,她就给我600元。我叫她在原地等我,我就驾驶电动车到文车村找到陈龙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5克的毒品冰毒,接着回到那女子等我的地方,将我所买回的5克毒品冰毒交给她。这次交易,我从中赚了250元。11月4日晚上23时左右,该名女子来到我的住处,她见到我屋里的茶几上放有毒品冰毒和麻果,要我送给她一些,我就送了2小包毒品和2粒麻果给她。次日凌晨2时左右,该名女子又打来电话,说是要买1小包毒品和2粒麻果,我说要250元。过了一会儿,她来到我住处的楼下,我收了她的300元后就将1小包毒品和2粒麻果交给她。当我们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了。公安人员在我身上搜出她交给我的300元,从那女子身上搜出我卖给她的毒品。经我辨认,周某就是向我购买毒品冰毒及麻果的女子。四、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内容: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3.81克、毒品麻果净重为0.3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楼下。六、辨认笔录。内容:被告人与证人对交易的毒品进行指认,证实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二次贩卖的毒品价值850元,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在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贩卖毒品给周某不是事实。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此犯罪事实,且其供述的交易时间、地点及毒品的数量、品种、价格与证人周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因此,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在赤坎区百姓西村14号楼下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周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3小包及毒品麻果2小包,其中包括李某某赠送给周某的冰毒2小包及麻果1小包,公安机关对毒品进行鉴定时把李某某赠送及贩卖给周某的共冰毒3小包及麻果2小包合并进行鉴定,没有具体称量李某某贩卖给周某的冰毒及麻果数量。此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故被告人赠送给吸毒人员的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具体称量李某某贩卖给周某的冰毒及麻果数量,故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只能按照少量毒品计算。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3.81克、毒品麻果净重为0.3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汉审 判 员 黄 勤代理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