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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任丽与刘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刘坤,周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任丽,女,汉族。被告刘坤,男,汉族。第三人周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诉被告刘坤、周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