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任丽与刘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刘坤,周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任丽,女,汉族。被告刘坤,男,汉族。第三人周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诉被告刘坤、周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