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江与石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江,石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江,男,1955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兰(石江之妻),1958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立思(石江之子),1985年5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男,1952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5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江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石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石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石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