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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仲崇兰与吕宗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兰,吕宗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仲崇兰,居民。被告吕宗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