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武庆,广西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罗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农怀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