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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武庆,广西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罗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农怀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