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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2012年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29日释放;2014年7月1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苘志伟、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酒后无证驾驶黑EJE×××灰色奇瑞QQ轿车,沿大同区安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同镇砖厂附近时,与龙××驾驶的黑EXU×××吉利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将杨××查获。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2mg/100ml。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杨××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与其朋友“黑子”在杨××家喝酒。当日18时许,杨××酒后无证驾驶黑EJE×××灰色奇瑞QQ轿车,沿大同区安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同镇砖厂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龙××驾驶的黑EXU×××吉利轿车相撞,龙××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杨××当场查获。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2mg/100ml。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杨××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精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车辆照片、户籍信息、杨××机动车驾驶信息、证人龙××、李淑波证言、被告人杨××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在对被告人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伟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