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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翁爱红与刘志刚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爱红,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翁爱红,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刘志刚,地址榆树市华郡铭仕小区*栋*单元***室。翁爱红申请执行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爱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