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陈某。被告程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程某甲在外务工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婚后由于工作压力、生活琐事导致二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后来打架,二人感情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程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我有信心挽救自己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甲在外务工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尽管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程某甲不同意离婚,应改掉自身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及孩子,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力争消除隔阂,减少矛盾。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够得到改善。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陈某、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