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吕某某,男,土族,1982年出生,系个体户,现住德令哈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农民,现住海东市民和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春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5年4月开始被告以买彩票为由,在原告开设的彩票店(德令哈市市政府对面)购买彩票,刚开始付现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被告的逐渐信任,原告也就让被告进行赊账购买彩票,欠款金额高达4000元;经原告催要多次未果,原告去被告家中催款,发现已人去楼空。现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吕某某购买彩票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吕某某围绕其主张向本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拟证实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吕某某购买彩票款4000元的事实;3、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复印件1份,拟证实原告是中国体育彩票的代销者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被告在原告处一次性购买4000元彩票,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宝业后门体彩现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落款人张某某。另查明,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者为本案原告吕某某。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买彩票款4000元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彩票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桂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