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柯小英与段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小英,段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柯小英。被执行人段新明。柯小英与段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英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柯小英于2015年8月10日与被执行人段新明达成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英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段新明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