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仕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