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特别授权),系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住瑞安市玉海街道第二巷后弄*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及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7月22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B幢3单元1708室房产(产权证号:001126**),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因本院另案已启动评估拍卖;于2015年7月27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于2015年7月27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上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