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丛达财,王桂清,李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达财,王桂清,李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丛达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桂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达财、王桂清诉被告李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达财、王桂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