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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丛达财,王桂清,李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达财,王桂清,李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丛达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桂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达财、王桂清诉被告李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达财、王桂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