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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吉奎与何天清、王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4-2号原告吉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德富,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清.被告王力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奎诉被告何天清、王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天清、王力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吉奎、案外人彭雪晴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聚兴街西一巷8号A幢3单元6层6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110××号)、案外人吉平道自愿用存单145000元(钟祥邮储银行,账号为030342088160409×××、钟祥农商银行账号为81100000292097×××)、案外人周红梅自愿用存单50000元(钟祥农业银行,账号为17-540501130205×××)为原告吉奎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奎、案外人彭雪晴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聚兴街西一巷8号A幢3单元6层602号的房产、案外人吉平道、周红梅自愿用其银行存款为原告吉奎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吉奎、担保人彭雪晴共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聚兴街西一巷8号A幢3单元6层6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110××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吉奎、彭雪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吉奎、彭雪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吉奎、彭雪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担保人吉平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钟祥邮储银行,账号为0303420881604090×××、钟祥农商银行账号为8110000029209×××);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担保人周红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钟祥农业银行,账号为17-54050113020×××;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