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岳塘区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二层。负责人徐汉江,行长。被申请人朱斌,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童梦娟,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朱斌之妻。被申请人郭燕,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王桔兰,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朱丹,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郭礼才,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湘潭支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异议告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送达给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于2015年8月7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并依法由审判员李育君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斌签订《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一份,授信额度为270万元,同时,各被申请人以各自名下的房产(雨湖区XX乡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雨湖区XX乡XX东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街道XX西路XX号楼XX号门面、雨湖区XX乡XXX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路街道XX大道XX号XXXXXX区X号楼X单元01XXXX号房屋)为该授信额度合同作为被申请人朱斌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270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提供担保。此后,申请人依据《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朱斌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超过两期,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已经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归还贷款。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贷款仅逾期二期,时间不长,金额不大,可以不必拍卖抵押物。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人与被申请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借款的数额、抵押的事实并无异议,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虽提出借款仅逾期二期,无必要拍卖抵押物,但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及时足额还款的,申请人有权随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双方对上述借款和抵押担保的事实没有争议,上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依法取得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名下的房产(雨湖区XX乡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雨湖区XX乡XX东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街道XX西路XX号楼XX号门面、雨湖区XX乡XXX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路街道XX大道XX号XXXXXX区X号楼X单元01XXXX号房屋)的抵押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人向申请人贷款270万元的事实清楚,借款人应当偿还;现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应履行担保责任,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光大银行湘潭支行依法可以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担保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名下的房产(雨湖区XX乡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屋、雨湖区XX乡XX东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街道XX西路XX号楼XX号门面、雨湖区XX乡XXX路XX号X栋XX号门面、岳塘区XX路街道XX大道XX号XXXXXX区X号楼X单元01XXXX号房屋)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212913.2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实现抵押权必需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8160元,由被申请人朱斌、童梦娟、郭燕、王桔兰、朱丹、郭礼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杈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杈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杈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