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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与卢成龙、田广丽、张宝芝、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卢成龙,田广丽,张宝芝,张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负责人刘雪峰,经理。被告卢成龙,现住榆树市。被告田广丽,现住榆树市秀水镇双合村9组被告张宝芝,女,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双合村*组。被告张立军,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