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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余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余启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坤,该支行职工。被告余启文,男,生于194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余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