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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魏立艳、朱国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魏立艳,朱国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被执行人魏立艳。被执行人朱国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立艳、朱国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2012)承县证经字第329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王子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