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56-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现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清,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告张某提供的《广东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劳动合同》显示,被告张某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工作,且从2013年8月25日开始在广州租房居住至今,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