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叶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2号原告陈红卫。委托代理人顾鹤东,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卫与被告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虽然其户籍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的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但从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来看,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叶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