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银山与张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山,张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张银山,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磁县。被告张俊英,女,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山与被告张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本院依法查明,原告张银山系河北众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银山将其公司化肥销售给被告张俊英,其本人与被告张俊英之间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山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原告张银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银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倩二Ο一五年八月十一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