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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明宣与宁津县中正制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宣,宁津县中正制桶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黄明宣。被告宁津县中正制桶机械厂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中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宣诉被告宁津县中正制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提供的王玉娟所有的鲁N×××××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