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夏世川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世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1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世川,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2015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世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世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世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世川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夏世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世川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50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