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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铜陵市戴家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白马生态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戴家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白马生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铜陵市戴家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过境公路西侧白鹤段。法定代表人:何忠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铜陵白马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白鹤村村部后。法定代表人:程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戴家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白马生态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铜陵白马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争议的标的已经被查封。本案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唐    杏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