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