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银川市军粮供应站与李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军粮供应站,李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银川市军粮供应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林甲银,该供应站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莉,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岳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军粮供应站诉被告李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军粮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银川市军粮供应站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