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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广德县龙鑫琉璃瓦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军,广德县龙鑫琉璃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军。委托代理人:张可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龙鑫琉璃瓦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蔡良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军为与被上诉人广德县龙鑫琉璃瓦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学军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